新辦單程證及註銷國內戶口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以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一)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家庭團聚的;
(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並且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三)未滿18周歲(含生日當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第(四)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第(五)項中“在內地無子女”,指不具有內地常住戶口的子女。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POL - 44x1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夫妻团聚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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