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就讀
關於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申請人:已獲一所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或《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除專上院校外,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除外)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包括短期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
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設立;
1、申請人為:
年齡5歲8個月至11歲,申請入讀小學;或
年齡20歲以下,申請入讀中學;
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以及
申請人不需透過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夠負擔其在港學費、生活費及住宿費。
2、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在內地及臺灣的中國居民;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3、然而,上文第37(a)及(b)分段所指的內地、澳門及臺灣的中國居民如符合上文第36(c)及(d)分段的條件,可申請來港修讀:
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
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
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全日制短期課程,但須按以下條件辦理: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以及
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12個月內不得超過180日。
此外,內地的中國居民亦可申請,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A、 如欲申請來港就讀,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取錄申請人的院校或個人。如保證人是個人,他/她須簽署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負擔 其生活費的承諾書。如申請人不足18歲,其保證人須簽署願意 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此外,保證人亦須負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把該申請人 送返其原居地。
B、申請人如不足18歲,其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並提交由父/母親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
C、根據這項安排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人士,如欲攜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
D、如院校或學生因任何理由在課程屆滿前終止該學生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有關課程,院校須在終止修讀課程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終止修讀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填妥的「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表格ID977)。
E、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以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准注8;
以上所述的實習工作,在工作性質、薪酬水準、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和僱主方面,均不設限制。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以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
此外,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以及
在暑假期間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注3: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
注4:內地與香港就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所達成的協議並不適用於副學位資歷(即副學士或高級文憑)。內地居民是在國家並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類教育機構進修的情況下來港就讀這類本地課程。
注5:內地學生只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
注6:內地學生只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課程。
注7:必須經有關院校的指定人員批准,而非個別辦事處、學部、學院或學院成員批准。
注8: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前,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學分後(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不可進行實習工作。
注9: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為計算單位,而不論該星期的實際實習工作日數,累計不能超過26個星期。累計26個星期的期限並不需為連續的期間。
注10: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有關雇主必須為院校本身。
注11:學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時數轉至另一星期。
ID995B_來港就讀(保證人)申請表(由保證人填寫).pdf
sfim2258_就讀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在港從事實習工作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