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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行政部門的總稱,可簡稱為香港特區政府、特區政府或香港政府。於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時成立,取代原英國殖民地時期的香港政府, 並沿用大部分制度。
雖然「政府」一詞通常包括立法和司法部門,但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只是指香港的行政部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除行政長官外,香港政府由三層架構組成:
行政長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腦,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此職位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總督的職權。轄下由三層架構組成:
第一層是司長,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他們均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負責制訂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第 二層是決策局,又稱為政策局,職能類似英國政府的部長,負責制訂、統籌及檢討特訂範籌,如衛生、運輸、保安等的政策,和監督屬下執行部門的工作,所有決策 局又共同組成政府總部,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1日實行問責制之前,所有決策局均只向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負責;實行問責制後,改為直接向行 政長官負責。
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在他首份施政報告中又改為決策局先向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彙報,二人才再向行政長官彙報。
第三層是部門,是政府政策的執行部門,例如衛生署、警務處等,首長皆為香港公務員。
另外少部分政府部門如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皆直屬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基本法組成,是行政長官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長及局長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他們主要來自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
公營機構
香港政府除了有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這些機構由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醫院的醫院管理局、協助香港工業發展的生產力促進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