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注1),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回港工作。
這個就業安排不適於用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申請資格:
1、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
2、非本地畢業生臺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處遞交在港就業申請,屬於應屆非本地畢業生類別。
3、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則屬於回港非本地畢業生類別。
4、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留港24個月,而有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有意申請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畢業生證明的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績公司。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但仍未獲頒授畢業證書,他們可根據院校發出的畢業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5、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準,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便可留港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注1:非本地學生:指持入境處處長簽發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POL-23x7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 、回港就业安排.pdf
D990Apdf.pdf
ID990B.pdf
ID(C)9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