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本頁旨在為有意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本計劃) 注1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工作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注1: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申請資格
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過本計劃於海外申請回港工作。除一般的入境規定外,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a. 在提出申請時年齡介乎18至40歲;
b. (在海外出生(即在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以外地方);
c. 其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在申請人出生時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國籍人士注2;
d.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檔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注3;
e. 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以及
f. 具充足經濟能力,可應付其(倘有受養人,亦包括在內)日常生活和住宿開支所需,而無須依靠公帑。
注2:
“中國籍人士”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並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注3:
所有申報的非本地學術資格,須符合香港認可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標準。必要時,入境事務處可要求申請人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為其申報的海外學術資格進行評核,評核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POL-23x10 輸入中國籍香港居民永久性第二代計畫入境摘要.pdf
ID(C)1018_輸入中國籍香港居民永久性第二代計劃入境指南.pdf
ID1017_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居民計劃申請表(由申請人填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