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核實父母子女關係而進行基因測試的安排
何時須進行基因测試
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的居留權證明書申請人,均须提交證據證明其聲稱與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父母子女關係。如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書面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便可要求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接受指定的基因测試。
2. 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會致函通知申請人,並徵求电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的同意進行基因測試。如申請人或其聲稱的父母拒絕接受基因測試,入境處會邀請申請人以書面説明理由。處長可從申請人或其聲稱的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沒有接受指定的基因測試一事作出他認為恰當的推論,並據此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
基因测試的安排
在中国大陸居住的申请人
3. 如處長要求居留權證明書申請人及其謦稱的父母接受基因測試,以核實申請人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倘若申請人居住在中國大陸,申請人及(如適用者)其居住在中國大陸的聲稱父親或母親,須前往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處”)提供細胞樣本;樣本其後會送交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刑事技術中心進行測試。申請人所聲稱的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如居住在香港或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則須前往入境處提供細胞樣本;樣本其後會送交香港政府化驗所進行測試。兩個化驗所會交換測試數據,以便進行獨立的合併分析。雙方會再交換分析結果作互相核對,然後才向入境處和出入境管理處發出測試報告。
在中國大陸以外地方居住的申請人
4. 如處長要求居留權證明書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接受基因測試,以核實申請人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倘若申請人居住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品,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須前往入境處提供細胞樣本。樣本其後會送交香港政府化驗所進行測試,測試報告會發給入境處。
香港入境處對基因檢測 - 行政通告及守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