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養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受養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1、保證人如屬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或受訓人士的身份)、就讀(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 )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或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a. 其配偶;以及
b.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2、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① 申請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② 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③ 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準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
逗留條件
1. 下列人士的受養人,可以在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2. 香港永久性居民;
3. 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
4. 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投資者或受訓人士的身份)人士;以及
5.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或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的人士。
但是,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 不可在港從事僱傭工作所有受養人在港就讀,均無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
注: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保證人如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a. (i)其配偶;或
(ii)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以及
b.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以及
c. 其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a. 內地的中國居民
b. 以單程通行證計劃以外途徑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身份並現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c. 阿富汗、亞爾巴尼亞、古巴及朝鮮的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