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為輸入勞工
香港實施補充勞工計劃以處理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輸入勞工的申請。該計劃由香港特區勞工處負責執行,以容許僱主在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僱員時,從香港特區以外輸入勞工。
僱主如有意根據補充勞工計畫輸入勞工,須首先向香港特區勞工處的申請辦事處遞交申請及取得原則上的批准。在取得原則上的批准後,僱主須安排其准僱員在該項原 則上的批准發出後三個月內,遞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有關僱員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項原則上的批准即會自動失效。
關於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方面,本處須考慮的準則包括:
1.申請人是否具備適合該職位的資歷及經驗;
2.聘用條款是否與本港市場所提供的條款相若;
3.申請人會否繼續由僱主直接聘用及受僱於指定的職位,或以合約形式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4.申請人及僱主是否有不利於申請的不良記錄;以及
5.僱主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雇用該名申請人,為他/她提供適當的住宿,並保證負擔他/她的生活費和在約滿後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6.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7.輸入勞工不得攜同受養人來港。
POL-37x 輸入劳工计划.pdf
ID(C)1002_輸入勞工來港就業入境指南.pdf
ID1001B_聘用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申請表(由雇主填寫).pdf
ID1001A_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申請表(由申請人填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