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在香港工作,需要在內地交稅嗎?
--打擊跨境逃稅是各個國家近些年都花大力氣去做的事情,港漂們一定要認真對待,一定要用好個稅豁免的“六年法則”來幫助自己減少稅收的支出。
最近是香港的報稅季節,香港稅局在上個月向本港277萬納稅人發出了報稅表,很多在港的小夥伴都陸陸續續的收到了這封“綠色炸彈”
身邊不少在中資公司工作的港漂朋友,他們除了要在香港報稅之外,他們的公司還要求他們將收入資訊交換到內地稅局,說他們有機會也需要在內地交稅。這些朋友很焦慮的問,為什麼我在香港工作,還需要在內地交稅啊?
內地稅率 vs. 香港稅率
內地的稅率跟香港的稅率非常的不同
特別是高收入的人士,按照內地的遞進稅率,最高有機會被徵收45%的稅款。
而香港的稅率要低得多,按照遞進稅率最高為17%,特別高收入的人士還可以按照標準稅率15%來計算。
45%和15%中間是30%的差額,一年辛辛苦苦工作,如果在兩地都要交稅的話,可能30%的收入就沒有了。難怪很多港漂的朋友非常焦慮。
稅務居民判斷
內地2018年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總體的目標是要打擊偷稅漏稅的納稅人,以及跨境逃稅的現象。
在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裏面的第一條,就明確的定義了兩類主體: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收入,都需要納稅。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需要納稅。講得直白一點,居民個人需要全球徵稅,非居民個人不需要全球徵稅。
那麼怎麼樣判斷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呢?第一條也寫得很清楚,如果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稱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稱為非居民個人。
看到這裏,有一些港漂的小夥伴更著急了。那是不是在內地有以我名義買的房子,我就屬於居民個人,我在香港的收入就需要在內地交稅?
會問這個問題的小夥伴,其實是混淆了“住所”跟“買房”這兩個概念。為了澄清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4月份特地出了一個公告,來澄清“住所”是怎麼判定的。在這個解釋裏面提到,對於境外個人僅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後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個人。
根據這個定義,如果你全家都移民到香港,回到內地只是短暫的學習、工作、旅遊等,即便在內地你已經買了房子,你還是不屬於有住所的個人。是不是居民個人,就要看你一年之內是不是在中國境內累積居住滿183天了。
個稅豁免的“六年法則”
好了,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你不被認定為在內地有住所,而在某個稅務年度又在中國境內累積居住超過183天,那麼是不是一定要就香港的收入在內地交稅呢?也不完全是。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在第四條裏面提到:
簡單的說,對於在中國境內被認定為無住所的港漂,如果每6年都強制自己在香港連續待30天,不進入中國境內,那麼就不需要就香港的收入在內地交稅。
香港從2月份採取隔離政策到現在,相信這個6年,我們一定符合在香港連續居住30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