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法務安排及協助
本司專設為中外個人或企業提供法務諮詢安排及協助服務,尤以中港民事/ 刑事及商業案件居多,與中港及海外多間律師事務所合作,亦與多間包括金融機構、調查公司及組織、前資深退休警/政/法務人員、前入境處海關調查專員、技術支援網路等等資源配套,提供最專業、保障、多角度法務諮詢、安排及協助。
曾處理及協助之案件如下:
•訴訟及執行制令
•建築合同糾紛
•企業/ 上市條例融資
•離婚
•房地產糾紛
•公證業務 [包中國及海外]
•遣產繼承/ 遣囑/ 信託
•行政/ 刑事拘留探訪、取保候審、預審科及法院事務
•酒後駕駛
•知識產權
•保險糾紛及賠償、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正式公佈
202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對正確適用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的相關制度;準確把握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新舊銜接適用;切實加強適用民法典的審判指導和調查研究工作等三個方面提出來相應要求,對促進全面準確適用民法典,確保民法典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香港的法律制度
法治
資料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就有關事宜更深入或最新的資料,請參考所提供的連結
「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法治一詞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統內貫徹著一個原則,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這方面法治的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的推論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法治的要求即可達到。所以,法治一詞的另一個涵義可見於限制酌情決定權的一套規則之中。為此,法庭制定指引,以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背立法機關的原意。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式。屬前者的例子:對於一項聲稱是根據法定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法院可認為是明顯不合理,並且本非立法機關所設想者。屬後者的例子:在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不獲申述的機會,而立法機關設想在有關情形下,受影響一方本應有申述的機會。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法院均會裁定有關決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會使法治得以繼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