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根據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b)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e)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 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