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为输入劳工
香港实施补充劳工计划以处理属技术员级别或以下输入劳工的申请。该计划由香港特区劳工处负责执行,以容许雇主在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时,从香港特区以外输入劳工。
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须首先向香港特区劳工处的申请办事处递交申请及取得原则上的批准。在取得原则上的批准后,雇主须安排其准雇员在该项原 则上的批准发出后三个月内,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有关雇员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项原则上的批准即会自动失效。
关于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方面,本处须考虑的准则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2、聘用条款是否与本港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
3、申请人会否继续由雇主直接聘用及受雇于指定的职位,或以合约形式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4、申请人及雇主是否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以及
5、雇主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名申请人,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和在约满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
6、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7、输入劳工不得携同受养人来港。
POL-37x 輸入劳工计划.pdf
ID(C)1002_输入劳工来港就业入境指南.pdf
ID1001B_聘用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申请表(由雇主填写).pdf
ID1001A 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