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注1),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
这个就业安排不适于用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申请资格:
1、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
2、非本地毕业生台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3、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4、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12个月,而有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毕业生证明的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绩公司。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仍未获颁授毕业证书,他们可根据院校发出的毕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5、回港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佣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注1: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人士。
POL-23x7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 、回港就业安排.pdf
ID(C)991_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pdf
ID990A_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pdf
ID990B_聘用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由聘用公司填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