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养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受养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1、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 )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a. 其配偶;以及
b.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2、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1.申请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2.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3.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
逗留条件
1. 下列人士的受养人,可以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2. 香港永久性居民;
3. 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
4. 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投资者或受训人士的身份)人士;以及
5.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
但是,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 不可在港从事僱佣工作
所有受养人在港就读,均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
注: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a. (i)其配偶;或
(ii)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以及
b.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以及
c. 其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 内地的中国居民
b. 以单程通行证计划以外途径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身份并现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c. 阿富汗、亚尔巴尼亚、古巴及朝鲜的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