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来港投资
企业家来港投资入境计划适用于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留在香港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 业务)的企业家,但不适用中国内地居民及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 尔及越南的国民。
申请资格:
1、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2、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3、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 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
4、初创业务: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 创业务获得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 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 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
5、申请人持有中国护照且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已在海外居住不 少于一年,同时符合前 1-4 项及一般入境规定的,亦可申请。
POL-23x3 企业家入境计划.pdf
ID999A_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pdf
ID999B_企业家来港投资(保证人)申请表(由保证人填写).pdf
ID(C)1000_企业家来港投资入境指南.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