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港就读
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申请人: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专上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及直接资助学校除外)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
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设立;
1、申请人为:
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或
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
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3、然而,上文第37(a)及(b)分段所指的内地、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第36(c)及(d)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
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按以下条件办理: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此外,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A、 如欲申请来港就读,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取录申请人的院校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他/她须签署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负担 其生活费的承诺书。如申请人不足18岁,其保证人须签署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为其提供住宿的承诺书。此外,保证人亦须负责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把该申请人 送返其原居地。
B、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亲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C、根据这项安排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如欲携同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D、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该学生修读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有关课程,院校须在终止修读课程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修读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或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填妥的「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表格ID977)。
E、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以及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注8;
以上所述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均不设限制。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两个学年,亦可申请从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实习工作必须为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以及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六个月;
此外,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
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以及
在暑假期间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
注3: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論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4:内地与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注5:内地学生只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
注6:内地学生只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
注7:必须经有关院校的指定人员批准,而非个别办事处、学部、学院或学院成员批准。
注8: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的科目╱学分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注9:六个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为计算单位,而不论该星期的实际实习工作日数,累计不能超过26个星期。累计26个星期的期限并不需为连续的期间。
注10:有关工作必须在非本地学生入读的院校的校园内进行(只包括非本地学生入读院校的校园,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属及有关连机构或其自资部门的校园);假如工作地点不在院校的校园内,有关雇主必须为院校本身。
注11:学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时数转至另一星期。
ID995B_来港就读(保证人)申请表(由保证人填写).pdf
sfim2258_就读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在港从事实习工作申请书.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