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申请者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
问1:谁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
答:根 据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段 , 如 果 你 属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人 士 , 即 爲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a)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c)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b) 项 规 定 的 人 。
(d)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e)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d) 项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 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21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f) (a) 至 (e) 项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
问2:如 果 我已 移 民 外 国 并 成 为 当 地 居 民 ( 如 移 民 美 国 , 只 持 有 绿 咭 但 未 入 籍 ) , 我 在 外 国 ( 如 美 国 或 加 拿 大 ) 所 生 的 子 女 , 有 没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答:如 该 子 女 在 外 国 出 生 时 即 具 有 外 国 国 籍 , 而 其 中 国 籍 父 母 在 当 时 已 在 外 国 ( 如 美 国 ) 定 居 , 不 论 是 否 入 籍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该 子 女 并 不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由 于 该 子 女 并 非 中 国 公 民 , 便 不 可 以 凭 藉 父 母 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中 国 公 民 而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补 充 资 料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附 表 1 第 2(c) 段 ,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如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籍 父 母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或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则 该 子 女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然 而 , 一 名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或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其 在 外 国 所 生 的 子 女 有 没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要 视 乎 该 子 女 在 出 生 时 是 否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第 五 条 :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 , 本 人 出 生 于 外 国 ,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但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 并 定 居 在 外 国 , 本 人 出 生 时 即 具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 不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一 般 情 况 下 , 拥 有 外 国 永 久 性 居 民 资 格 ( 即 在 外 国 通 常 居 住 及 不 受 当 地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的 限 制 ) , 即 被 视 为 定 居 在 外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