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如该子女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而其中国籍父母在当时已在外国(如美国)定居,不论是否入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该子女并不具有中国国籍。由于该子女并非中国公民,便不可以凭藉父母是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而享有香港居留权。
补充资料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c)段,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如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籍父母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则该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权。
然而,一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有没有香港居留权,要视乎该子女在出生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于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般情况下,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资格(即在外国通常居住及不受当地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即被视为定居在外国

根据在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属以下任何一项人士,即爲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e)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 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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