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貿易法規
巴基斯坦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公司法》《貿易組織法》《貿易壟斷與限制法》《海關法》《反傾銷法》《反囤積法》等。
5.1.3 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進口商品管理】
巴基斯坦政府將出口產品分為:禁止類、限制類、限價類和一般類。其中部分禁止類商品出口需要獲得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限制類商品的出口需符合政府規定的相關要求。由於走私活動猖獗,巴基斯坦對向阿富汗出口管理相當嚴格,專門出臺法規予以規範。
進口產品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一般類。其中禁止類商品包括違反伊斯蘭教義的相關商品等十幾大類;限制類商品的進口需要符合政府規定的相關要求。
在巴基斯坦從事貿易除遵守有關現行法律外,還應密切關注政府每財年初發佈的新財年貿易政策,以獲取最新規定及最新商品關稅稅率等資訊。巴基斯坦商務部官方網站:www.commerce.gov.pk
5.1.4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巴基斯坦動植物進出口檢驗檢疫由巴基斯坦食品安全部負責,主要法律有《巴基斯坦動物(進出口動物及製品)檢疫法》和《巴基斯坦植物檢疫法》。
【動物檢疫】
巴基斯坦食品安全部下屬動物檢疫司負責動物檢疫工作。凡進口商進口家禽、牛羊肉、乳製品和動物源飼料均需向該司申請動物檢疫,並在獲得相關檢疫證書後方准進口。
【植物檢疫】
巴基斯坦食品安全部下屬植物保護司負責植物檢疫工作。對大米、小麥、麵粉、穀物、水果、蔬菜、植物種子、棉花等商品實施進出口法定檢疫,並頒發相關檢疫證書。
5.1.5 海關管理
巴基斯坦海關隸屬於巴聯邦稅收委員會(FBR)。根據《海關法》《進出口法》和《海關細則》等對進出口商品進行管理。商品關稅稅率每年均有調整,出於保護國內產業需求,巴基斯坦政府可以對進口貨物徵收反傾銷稅和調節關稅。具體資訊可登錄巴基斯坦聯邦稅收委員會網址(www.fbr.gov.pk)查詢。
5.2 外國投資法規
5.2.1 投資規定
根據巴基斯坦《1976年外國私人投資(促進與保護)法案》《1992年經濟改革促進和保護法案》以及巴基斯坦投資優惠政策規定,除限制投資領域外,巴基斯坦所有經濟領域向外資開放,外資同本國投資者享有同等待遇,允許外資擁有100%的股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方面的限制。
【行業限制】
巴基斯坦投資政策規定限制投資的5個領域是:武器、高強炸藥、放射性物質、證券、鑄幣、酒類生產(工業酒精除外)。此外,由於巴基斯坦是伊斯蘭國家,外國企業不得在當地從事夜總會、歌舞廳、電影院、按摩、洗浴等娛樂休閒業。
【鼓勵政策】
外商在巴基斯坦投資享受設備進口關稅、初期折舊提存、版權技術服務費等方面優惠政策。
5.2.2 投資方式的規定
外商可以採取綠地投資或者並購等方式在巴基斯坦投資,有關公司註冊管理及上市等工作均由巴基斯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P)負責。在巴基斯坦,外國投資者可設立的實體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單一成員公司(Single Member Company)、有限(擔保)責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無限責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代表處和分公司。
【外資並購】
巴基斯坦競爭委員會下設的合併與收購局,負責審查企業股份或資產兼併。合併與收購局設有促進並購辦公室(AMFO),以顧問身份為潛在的企業並購活動提供指導,但提供的意見不具約束力。此外,巴基斯坦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巴基斯坦國家銀行也承擔一部分監管職責。
【涉及法律】
涉及外資並購安全、國有企業投資並購、反壟斷、經營者集中的法律主要是《2010年競爭法》《2007年競爭(並購控制)條例》、2008 年《上市公司(實質性獲得投票權股份及收購)條例》和《2001年投資委員會法令》。《2017年公司法案》是巴基斯坦迄今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之一。
【並購流程】
外資並購的主要程式和手續如下:
(1)潛在買家和賣家間簽署備忘錄;
(2)獲得巴基斯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P)及相關機構的批准;
(3)融資、法律、商業上的程式:如獲得巴基斯坦投資委員會、高等法院、私有化委員會等批准;
(4)評估價值和商談價格;
(5)簽署銷售和購買協議。
具體涉及通過股票市場對另一家公司進行公開收購的主要程式和手續如下:
(1)公司董事會討論和批准收購草案;
(2)通知股票交易所;
(3)股票評估;
(4)準備並購計畫草案;
(5)在股票估值的基礎上計算換股比率;
(6)向巴基斯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P)及相關機構通報並購計畫;
(7)公司董事會確定收購框架、換股比例、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請書等事宜;
(8)通知股票交易所;
(9)從債權人處獲得無異議函(非必須,但若獲得會對高等法院判決帶來積極的影響);
(10)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11)獲得高等法院批准;
(12)根據公司法規定,向股東和債權人發佈通知;
(13)召集股東和債權人會議;
(14)向高等法院提交草案備忘錄;
(15)確定最終的並購方案;
(16)向公司登記機構提交高等法院通知;
(17)改組董事會,完成相應公司的登記手續;
(18)確定股票過戶日期;
(19)發佈股票過戶公告;
(20)股票過戶;
(21)公司董事會批准股票分配及發行。
5.2.3 基礎設施模式規定
巴基斯坦是接受PPP模式的發展中國家之一。PPP模式的發展為巴基斯坦電力、電信、港口及社會服務等公共基礎設施領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6年5月,巴基斯坦聯邦政府出臺了《公私合營(PPP)模式管理法案》,為PPP投資模式制定了較為清晰的法律框架和管理體制,梳理了政府、企業、消費者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形成了較為規範的PPP管理模式。
目前已在巴基斯坦成功開展PPP專案的有英國、挪威、日本等外國公司以及巴基斯坦本國公司。目前,巴基斯坦仍在規劃中的PPP專案主要包括旁遮普省糧食倉儲、費薩拉巴德和拉合爾污水處理廠、拉合爾尼什塔爾公園體育中心專案和費薩拉巴德停車場和購物中心等。
5.3 企業稅收
5.3.1 稅收體系和制度
5.3.2 主要稅賦和稅率
【企業所得稅】
課稅範圍包括經營所得、租金所得、資本利得、工資所得及其他來源所得。2014財年之前稅率為35%,之後每財年遞減1%,2018財年之後固定為30%。對居民實體和在巴有常設機構(PE)的非居民實體,一般徵收方式基於淨應納稅所得,應對PE成本費用及境外總部分攤費用進行抵扣。非居民企業對來自建築、安裝和類似規定專案的所得可選擇最終納稅機制,即按總收入的固定比例繳納稅款,不再做其他扣除。
【銷售稅】
巴基斯坦聯邦政府在上世紀90年代取消增值稅,改征銷售稅。自2008年7月起,銷售稅稅率為16%-21%。進口商品和巴基斯坦本國生產的商品均需繳納銷售稅,部分商品免征銷售稅,主要是電腦軟體、藥品、未加工農產品等。其中,絕大部分商品銷售稅率為16%,稱為普通銷售稅(GST)。
【聯邦消費稅】
進口商品和巴基斯坦本國生產的商品及保險、廣告、郵件快遞、會計等服務均需繳納消費稅。稅率為5%-100%,其中,通訊服務稅率為20%,銀行、保險服務稅率為10%。部分商品和服務免征聯邦消費稅。
【關稅】
大部分商品關稅稅率為5%-35%,可登錄巴基斯坦聯邦稅收委員會網站(中巴自貿協定第二階段議定書於2020年1月1日生效,雙方將對各自稅目總數75%的產品實施零關稅,對各自稅目數比例 5% 的 其 他 產 品 實 施 20% 的 部 分 降 稅 。 有 關 降 稅 清 單 商 品 和 稅 率 可 登 陸http://fta.mofcom.gov.cn/查詢
【數字稅】
2019年,巴基斯坦聯邦稅收委員會決定對巴數字商品徵收30%的數字稅,該規定適用於巴基斯坦本土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
【碳排放稅】
由於巴工業基礎薄弱,政府擔心碳排放稅會影響本土工業發展,目前沒有徵收碳排放稅。
5.4 特殊經濟區域規定
5.4.1 經濟特區法規
2012年,巴基斯坦政府頒佈《2012年特殊經濟區法》,規定政府、私人部門、公私合營體均可建立特殊經濟區。
【主要優惠措施】
(1)特殊經濟區開發商和特區企業分別享有5年、10年的企業所得稅減免;
(2)對於為建立特區及特區企業使用的機械設備一次性減免關稅;
(3)特殊經濟區面積最小50英畝,無最大面積限制;
(4)提供便利的基礎設施;
(5)特殊經濟區的優惠政策受法律保護,不得隨意被撤銷,等等。詳情參見
(https://invest.gov.pk/sez#gallery-1)。2019年,巴基斯坦政府頒佈了關於瓜達爾自由區免稅優惠政策的總統令,對於自由區開發運營公司和入駐企業,給予關稅、所得稅和增值稅23年的免稅期。
【主要優惠措施】
(1)自由區開發企業享受40年經營權;20年免征銷售稅和所得稅;
(2)自由區從事出口相關行業企業享受23年免征關稅、銷售稅和所得稅。
5.4.2 特殊經濟區介紹
目前,巴基斯坦已經批准建設或正在建設的特殊經濟區有拉沙卡伊殊經濟區、M3工業城、塔貝基特殊經濟區等。
5.4.3 出口加工區介紹
【出口加工區優惠措施】
巴基斯坦政府鼓勵外國企業到出口加工區投資設廠,各工業區政策比較靈活,沒有統一的優惠政策。巴基斯坦現有出口加工區21個(已建成6個),相關政策可登錄出口加工區管理局官方網站(https://epza.gov.pk/)查詢。優惠措施包括:
(1)30 年內可以優惠價格開發土地
(2)進口機械、設備和材料免稅;
(3)不受國家進口條例限制
(4)不受外匯管制條例限制
(5)資本和利潤順利匯回
(6)對園區使用的電煤氣不徵收銷售稅
-在某些條件下允許免稅車輛
(7)可在國內市場上銷售不超過20%的產品;
(8)在一定條件下,可擁有免稅汽車。
巴基斯坦政府鼓勵在出口加工區開辦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資源並以出口為目的的企業,包括如下行業:電子工業、資訊技術、成衣和針織品、工程機械、制藥、海產品加工、皮革製品、水果和農產品加工、地毯、傢俱和木製品、手工藝品、珠寶、成套設備和機械、體育用品、填充玩具、醫療器械等行業。
【主要出口加工區】
目前,巴基斯坦設有卡拉奇(Karachi)出口加工區、錫亞科特(Sialkot)出口加工區、裏薩爾普(Risalpur)出口加工區、山達克(Saindak)出口加工區、杜達(Dudda)出口加工區、古傑蘭瓦拉(Gujranwala)出口加工區等。中國中冶公司已入駐山達克出口加工區和杜達出口加工區,其他出口加工區較少中資企業入駐。
(1)卡拉奇(Karachi)出口加工區。卡拉奇出口加工區是巴基斯坦建立的第一個出口加工區,也是迄今巴基斯坦境內最具規模的加工區。卡拉奇出口加工區與卡拉奇藍地(Landhi)工業區毗鄰,距離現代化的卡拉奇國際機場(Quaid-e-Azam機場)不超過18公里,與恰希姆海港和高度現代化的卡拉奇港的距離分別為20公里和35公里。卡拉奇出口加工區(一期和二期)共占地305英畝,基礎設施較完善;第三期正在建設中,面積80英畝。
(2)錫亞科特(Sialkot)出口加工區。該加工區由國家出口加工區管理局和旁遮普小工業公司合資經營,坐落在旁遮普省境內的薩姆博利阿爾(Sambrial),占地面積238英畝,區內建有數量眾多的高技術產業,如手術器械、體育用品、皮質服裝、珠寶加工等。
(3)裏薩爾普(Risalpur)出口加工區。該加工區位於西北邊境省境內,距離白沙瓦50公里,在伊斯蘭堡至白沙瓦高速公路的馬爾丹(Mardan) 樞紐附近,占地面積200英畝,該區域有通過陸路經阿富汗直接通往中亞市場的優勢,由於其原材料和廉價勞動力的優勢,該加工區具有發展商業活動和礦產、水果、蔬菜加工業,以及地毯、傢俱工業的潛力。
(4)山達克(Saindak)出口加工區。山達克出口加工區是以山達克銅礦為基礎的特區,於2003年8月6日正式被批准成立。該加工區位於俾路支省的Chagai地區,占地面積1284英畝。
山達克銅金礦現正由中國中冶公司租賃經營,吸納當地就業1500人。
(5)杜達(Duddar)出口加工區。杜達出口加工區是以杜達鉛鋅礦為基礎的特區,於2003年8月6日正式被批准成立。該加工區位於俾路支省的Lasbele地區,占地面積1500英畝。杜達鉛鋅礦現正由中國中冶公司租賃經營。
(6)古傑蘭瓦拉(Gujranwala)出口加工區。古傑蘭瓦拉至拉合爾公路的3公里處,占地113英畝。
(7)圖瓦茨基鋼廠(TUWAIRQI STEEL MILL)出口加工區,臨近卡西姆港,占地220英畝。
5.4.4 瓜達爾港自由區
瓜達爾港自由區是巴基斯坦第一個自由區,占地約923公頃,包括南北兩個片區。目前,自由區起步區建設已完成,主要以現有碼頭為依託,開展商品銷售、中轉、貿易、漁產品加工、石材加工、運輸機械設備製造、金屬加工等商業服務,入園企業陸續開始投資建廠,並相繼投入使用。
5.4.5 地區優惠政策
在全國投資優惠政策基礎上,巴基斯坦各省區也分別制定了相應的投資優惠政策。以旁遮普省和信德省為例。
(1)旁遮普省:旁遮普省投資和貿易委員會(www.pbit.gop.pk)為旁遮普省的投資管理機構。對於在旁遮普省投資的企業,主要優惠政策包括:允許外資 100% 持有股權;預約稅務指示制度,即納稅人詳細陳述所有交易事項,稅務局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給出特定的稅務意見;對無法在本省生產或購得的零部件徵收 5% 關稅;機械進口零銷售稅;工廠、機械和設備成本 50% 的首次折舊率;用於出口加工的原材料零稅率。
(2)信德省:信德省投資委員會(www.sbi.gos.pk)為信德省的投資管理機構。對於在信德省投資的企業,主要優惠政策包括:設立工業園區和出口加工區為入駐企業提供相應優惠政策;提供各種融資方式,如信貸計畫、個體經營融資計畫等,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5.5 勞動就業法規
5.5.1 勞工(動)法的核心內容
巴基斯坦勞動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印巴分治時期從印度繼承過來的立法體系。自巴基斯坦獨立以來,政府推行了多項勞工政策。
【勞動法對雇傭合同的規定】
工商業雇主應與雇員簽署雇用合同,合同應對雇用性質、雇用期限、職位、工資福利做出規定。對家政、短期雇工等無合約的,如發生糾紛,由法院根據事實確定其雇傭關係。
【工作時間】
經過本人或監護人申請並取得體檢證明適合參加工作的14-18歲少年,可被雇用從事非繁重勞動,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5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2小時,不得兼職,不得值夜班(夜班時間段由各省政府公告);年滿18歲的雇員,每天工作不超過9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8小時;齋月期間工作時間要相應減少。
【帶薪休假】
雇員每年可帶薪休假兩周(孕產婦6周),事假10天(全薪),病假16天(半薪),公眾假期13天(全薪),雇員享受政府臨時規定的其他假期。雇員如在公眾假期上班,可同時享受雙薪及調休。根據有關協議,雇員參加朝覲可請假兩個月。10人以上企業雇員參加社保計畫,雇主需繳納參保職工工資7%。
【社保基金】
(1)準備基金,雇主、雇員分別交納雇員每月工資的8.33%;
(2)工人福利基金為收入(收入1萬盧比以上者)的2%;
(3)工人利潤參與基金為稅前利潤的5%;
(4)老年救濟金,雇主交納工人最低工資的6%,雇員交納最低工資的1%。
5.5.2 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巴基斯坦政府對外籍勞務進入該國工作無限制性要求,僅規定外國技術和管理人員如赴巴基斯坦工作,需獲得在巴基斯坦正式註冊成立的公司提出邀請後,向巴基斯坦投資委員會(BOI)提出申請並經推薦後通過巴基斯坦外交機構申辦工作簽證,簽證期限為2年。
巴基斯坦與中國簽有互免簽證協議,持公務、公務普通護照的人員可免簽入境,但在入境後3個月內需向巴基斯坦內政部下屬移民與護照局申辦居、停留簽證;擬進入巴基斯坦管制地區(如巴控喀什米爾等)工作的人員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證。此外,還應儘快在常駐所在地警察局辦理外國人登記手續。
申辦工作簽證可參考BOI網站:boi.gov.pk/Services/ServiceProcessWizard.aspx
5.6 外國企業在巴基斯坦獲得土地/林地的規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內容
【土地政策】
巴基斯坦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種:私有地主所有制、遊特瓦裏(Ryotwari)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其中,以私人地主所有制為主,地主擁有大量土地,再把土地分塊租賃;後兩種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其中遊特瓦裏所有制是由於信德省原來人少地多,國家號召農民前去開墾種植,土地對開墾的農民來說接近於擁有,可以繼承和轉讓。
1947年巴基斯坦獨立後,政府先後於1959年頒佈《土地改革法案》,1972年頒佈《土地租賃改革修正案》,並於1977年再推出《土地改革條款》,三次都是改良性土改。20世紀八九十年代,穆沙拉夫政府強化《土地租賃改革修正案(1972)》的實施。
巴基斯坦各省政府均制定了本省的土地政策,不同省份之間對於土地租售和開發,以及獲得土地的規定略有不同,詳情請參見以下網址:
旁遮普省投資委員會:www.pbit.gop.pk
信德省投資委員會:www.sbi.gos.pk
俾路支省政府:www.balochistan.gov.pk
開普省投資委員會:www.investinkpk.org.pk
5.6.2 外資企業獲得土地的規定
巴基斯坦對外國投資者獲取商業性、經營性用地方面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由於外國投資者在當地設立的子公司被視為巴基斯坦本地企業,因此通過設立子公司的方式獲取土地無需經過內政部審批。
根據巴基斯坦法律,巴基斯坦沒有完全私有土地的概念,所有土地的絕對所有權均屬於政府,私人的土地財產權只是租賃權,土地租期最長為 99 年。
根據《財產轉讓法》第 14條禁止永久保留規則,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土地租賃合同到期後自動續期,但如果可以證明永久轉讓符合公眾和多數人利益的除外。
5.7 外資公司參與當地證券交易的規定
外資公司在巴基斯坦參與證券交易應開設可兌換巴基斯坦盧比的特別帳戶(SCRA),並通過有資質的交易商進行買賣操作,法律規定SCRA帳戶資金應來自境外。有關規定可參見《上市公司法》(www.secp.gov.pk/laws/acts/)以及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相關介紹頁:
https://www.psx.com.pk/psx/resources-and-tools/investors/investing-on-psx-from-overseas
5.8 環境保護法規
5.8.1 環保管理部門
巴基斯坦環保管理部門為環境部。環境部根據巴環境保護法制定相關環保政策。環境部下設環境保護局(www.environment.gov.pk),環保局與各省環境部門具體負責環保法規的實施,並為環保部法規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5.8.2 主要環保法律法規
巴基斯坦建立了以《巴基斯坦環境保護法(1997)》為核心的較為完善的環保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國家環境品質標準》,省級可持續發展基金委員會制度,工業污染費(計算與徵收)制度,國家飲用水、環境、拆遷、污水政策,清潔發展機制國家戰略,清潔空氣專案,環境影響評估程式,各具體行業環境指導專案和檢查清單等。
具體內容可在www.environment.gov.pk/info.htm和www.moenv.gov.pk/查詢。
5.8.3 環保法律法規基本要點
(1)土壤保持。
促進有機農業;防止土地退化;綜合防治病蟲害,防止濫施化學肥料、農藥;實施《國家抵制土地沙化和風化行動計畫》;建立國家控制沙化基金;鼓勵發展生態和諧的農作物體系。
(2)森林保護。
實施森林保護政策;保護殘存和特殊森林生態系統;鼓勵保持及恢復瀕危生態系統;以天然氣、太陽能、小水電等形式替代木材燃燒;加強對現有森林的研究,增加科技人員力量。
(3)大氣污染防治。
制定並實施室內外空氣品質標準;依法保證降低有害物質排放;提升燃料規格;淘汰兩衝程機動車;提高主要城市間公共交通效率;發展市區內非機動車交通;鼓勵保護臭氧的先進技術;加快國家空氣清潔法立法工作。
(4)水體保護。
增加供水和水處理裝置;建立水質監控體系;提升城鄉雨水利用的科技水準;鼓勵乾旱、半乾旱地區重填地下水;完善用水計量制度,避免工業用水和城市用水混雜;監控流入海洋的淡水;建立地表水體劃分標準;實施水體清潔水質升級階段性計畫;加快水體保持法立法和有關標準制定工作。
【污染事故處理或賠償標準】
可處最高100萬盧比罰款,事故危害期間可並處每天10萬盧比罰款;有此類犯罪前科的,可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關停、收繳其工廠、設備等;強令其賠償受害人損失,恢復環境等。
5.8.4 環保評估的相關規定
巴基斯坦制定了較為完整的《環境影響評估(EIA)程式》,將環評列為對發展專案進行審批的先決條件,並對總體做法做了詳細規定,其中包含就公共諮詢、敏感特殊地區、大型火電專案、化工製造企業、房建和城市發展、工業、道路、廢物排放、油氣勘探生產等行業的具體環評方法。環評工作由巴應對氣候變化部下屬的環境保護局及各省環境部門負責具體執行。
環評申請由企業根據不同行業要求向執行部門直接提交,申請環評費用和時間視行業情況有所不同。具體評估內容和手續、費用、時間等可查詢:
www.environment.gov.pk/desc.php?page=polices
環境保護局聯繫方式如下:
電話:0092-51-9250858
傳真:0092-51-9250715
地點:Pak-EPA, Plot # 42, Street # 06, H-8/2, Islamabad
5.9 反對商業賄賂規定
巴基斯坦目前尚無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但在其他法律中直接或間接涉及對商業賄賂的規定和處罰:
【《1860年刑法典》】主要規定對人身、財產及國家的犯罪。
【《1947年反腐敗法》】主要規制公務員受賄等腐敗行為。
【《1974年聯邦調查法》】根據該法案成立了聯邦調查署(Federal Investigation Agency,FIA),其主要職能之一就是調查“白領犯罪”、賄賂和腐敗,並設有專門法庭。
【《1999年國家問責法令》】主要處罰通過收受傭金或回扣的非法所得的行為,以及追討沒收被公務員私分或侵佔的公共資金。
腐敗行為包括敲詐、勒索、索賄、受賄、賄賂外國官員、濫用權力和洗錢等。最高處以14年監禁,監禁期間附帶高強度勞動,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5.10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的規定
5.10.1 許可制度
巴基斯坦承包工程市場管理相對寬鬆,外國承包工程企業進入巴基斯坦市場只需在巴基斯坦工程理事會(PEC)註冊即可,原則上允許外國自然人在當地承攬工程承包專案。
5.10.2 禁止領域
除非獲政府特殊批准,外國承包商在巴基斯坦不可承攬涉及武器、高強炸藥、放射性物質、證券印製和造幣、酒類生產(工業酒精除外)等領域的工程專案。
5.10.3 招標方式
在大型專案建設和管理上,巴基斯坦政府和相關部門多聘請歐美發達國家的公司作為專案諮詢,使用和借鑒西方國家的技術標準與專案管理機制,運作比較規範。按巴基斯坦法律規定,大型專案應採用國際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商,以EPC、PMC和帶資承包方式實施的專案比例逐年提高。此外,政府積極鼓勵投資者通過BOT、BOOT和PPP(公私合營)等方式參與專案建設。
5.11 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
5.11.1 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2015年,巴基斯坦商務部發佈了《2015-2018年戰略貿易政策框架》,在商務部內增設知識產權部門,促進市場化和可交易的知識產品的創新和生產。同時,巴基斯坦知識產權組織也劃歸巴商務部管理。巴基斯坦知識產權組織的職能主要有:
(1)管理和協調政府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系統;
(2)管理國家設立的知識產權機構;
(3)提高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4)向聯邦政府建議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5)通過指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機構保障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
巴基斯坦知識產權立法體系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設計法、版權法、積體電路法等,以及上述法律的相關實施細則等,具體法規可訪問巴知識產權組織網站:www.ipo.gov.pk
5.11.2 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處罰規定
【商標】
對非法使用已註冊商標的,或提供偽造檔和材料進行註冊的,處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5萬盧比以上罰款;兩次非法使用已註冊商標的,處半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10萬盧比以上罰款;對將非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的,處1個月以上半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2萬盧比罰款。
【專利】
對提供偽造檔和材料進行註冊的,或者專利涉及軍事機密的,或者未經本國政府許可在國外申請專利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2萬盧比以下罰款;對舉報不實者,處5000盧比以下罰款;對未註冊的專利代理人,首次處2.5萬盧比罰款,其後每次處10萬盧比罰款;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處5000盧比以下罰款。
【設計】
對非法使用已註冊設計的,或者提供偽造檔和材料進行註冊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2萬盧比以下罰款;對將非註冊設計冒充註冊設計的,處1000盧比罰款。
【版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或者製作、出售盜版音像產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10萬盧比罰款;提供虛假材料註冊版權的,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10萬盧比罰款。
5.12 解決商務糾紛的主要途徑及適用的法律
在巴基斯坦發生商務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合同中規定有仲裁條款的,可以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仲裁條款的,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適用法律視合同具體情形確定。具體操作中,重大商務合同多規定仲裁條款,選擇當地、新加坡、倫敦等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