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接受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持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實施新便利措施(新措施),讓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新措施有效期暫定於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入境處會因應疫情發展檢視需否延長措施。
新措施實施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人士在遞交申請和領取相關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或舊式的標籤)時均須身在香港。因應第五波疫情嚴峻和預計會持續一段時間,入境處一直積極探討如何進一步便利身處香港以外地方而因疫情未能適時回港辦理延期逗留手續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根據下列入境政策/計劃來港但現時身處香港以外地方而其逗留期限即將屆滿(一般為四星期內)的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一般就業政策(包括就業及企業家來港投資);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以受養人身份居留;以及
修讀全日制課程的學生。
合資格申請人可經網上,或透過其在港的保證人/獲授權代表按照現行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流程遞交申請。如申請人仍然符合相關入境政策/計劃的資格準則,並獲信納其情況是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續,入境處會考慮批准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批的申請人於繳費後可下載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申請人全程可在香港以外地方辦理有關手續及激活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
新措施將取代入境處於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有關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請的臨時安排(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31/P2020123100758.htm)(舊臨時安排)。有關由舊臨時安排改為新措施的詳情,請參閱過渡安排。
非永久性居民需注意,獲批准延長逗留期限並不意味或代表入境處承認該人士符合《入境條例》(第115章)下有關取得香港居留權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們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批准,入境處會在其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時作出審核,以核實有關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權。
過渡安排
由舊臨時安排(註一)改為新措施(註二)的安排
情況 | 新措施的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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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非永久性居民已根據舊臨時安排遞交回港申請並已獲批准。 | 已領取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但沒有在該證有效期內回港(即該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已失效)。 | 非永久性居民可使用專用表格(ID 92),改為向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如有關申請獲批准,申請人於繳費後可下載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 |
已領取入境簽證/進入許可,而該證的有效期尚未屆滿。他們仍可在該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的有效期內使用該證回港。 | |||
尚未領取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 |||
(ii) | 非永久性居民已根據舊臨時安排遞交回港申請,而有關申請仍在處理中(即截至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仍未收到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 | 申請人毋須重新遞交申請,入境處會按新措施處理有關申請。 | |
(iii) | 未曾遞交回港申請的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 | 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註:他們需按照一般延長逗留期限的流程遞交申請,上述專用表格(ID 92)並不適用]。 |
註一︰舊臨時安排是指於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有關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請的臨時安排(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31/P2020123100758.htm)。
註二: 新措施是指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實施,讓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措施。
Q1.我應如何遞交新便利措施(“新措施”)下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經網上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他們亦可透過其在港的保證人/獲授權代表把申請遞交至投遞箱或郵寄至(註三):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2樓
入境事務處收發分組
註三︰過渡安排下改為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專用表格(ID 92)不適用於從未在舊臨時安排下獲批/獲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回港的申請人。
Q2.根據新措施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我應使用哪張申請表格及需要遞交什麼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按照現行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流程遞交申請,包括使用相關申請表格(註四)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有關詳情可參閱以下網頁: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extension_of_stay_others.html
就新措施下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申請人須仍然符合相關入境政策/計劃的資格準則。此外,新措施只適用於申請人的情況是其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續及沒有任何改變。
註四:請一併參閱問題一的答覆(包括註三)。如申請人透過郵寄或投遞箱遞交申請,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人士應填寫申請表格ID 967。其他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格ID 91。
Q3.如果我根據新措施遞交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我是否需在特定期限內返回香港,才可使獲延長的逗留期限生效?
如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在繳交相關費用及領取相關延期逗留的「電子簽證」後,其獲延長的逗留期限即告生效。申請獲得批准的人士可透過申請結果通知書所載的網上付款網頁連結付款,然後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他們可在該「電子簽證」列明的有效逗留期限內回港。
Q4.我可如何進一步查詢新措施的安排?
你可按你獲准來港的入境政策/計劃,致電或電郵至相關組別查詢:
組別 | 電話查詢號碼 電子郵件 |
---|---|
延期逗留組
| 2829 3100 |
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 2294 2050 |
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組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 | 2829 3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