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申請者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
問1:誰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
答:根 據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的 《 入 境 條 例 》 附 表 1 第 2 段 , 如 果 你 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人 士 , 即 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並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a)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c)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b) 項 規 定 的 人 。
(d)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人 士 。
(e)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d) 項 的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滿 21 歲 的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或 年 滿 21 歲 前 任 何 時 間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f) (a) 至 (e) 項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的 人 。
問2:如 果 我已 移 民 外 國 並 成 為 當 地 居 民 ( 如 移 民 美 國 , 只 持 有 綠 咭 但 未 入 籍 ) , 我 在 外 國 ( 如 美 國 或 加 拿 大 ) 所 生 的 子 女 , 有 沒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答:如 該 子 女 在 外 國 出 生 時 即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 而 其 中 國 籍 父 母 在 當 時 已 在 外 國 ( 如 美 國 ) 定 居 , 不 論 是 否 入 籍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第 五 條 的 規 定 , 該 子 女 並 不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 由 於 該 子 女 並 非 中 國 公 民 , 便 不 可 以 憑 藉 父 母 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公 民 而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補 充 資 料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15 章 ) 附 表 1 第 2(c) 段 ,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如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籍 父 母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或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則 該 子 女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然 而 , 一 名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或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其 在 外 國 所 生 的 子 女 有 沒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要 視 乎 該 子 女 在 出 生 時 是 否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第 五 條 :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中 國 公 民 , 本 人 出 生 於 外 國 ,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 但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中 國 公 民 並 定 居 在 外 國 , 本 人 出 生 時 即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 不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
一 般 情 況 下 , 擁 有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資 格 ( 即 在 外 國 通 常 居 住 及 不 受 當 地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限 制 ) , 即 被 視 為 定 居 在 外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