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12萬現金來香港需要申報
香港新法例《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將於2018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凡是該《條例》附表1 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 12 萬港元(即高於人民幣10萬元左右),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
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而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需要申報的管制站包括:羅湖管制站、紅磡車站、文錦渡邊境管制站、沙頭角邊境管制站、港澳碼頭、中國客運碼頭、落馬洲邊境管制站、香港國際機場、屯門客運碼頭、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落馬洲支線管制站, 以及啟德郵輪碼頭。
該《條例》將於2018年7月16日正式運作。《條例》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偵測大量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履行香港落實「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32項建議的國際責任,以打擊不法分子以跨境方式洗黑錢的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申報或者披露,嫌疑人一經定罪,可以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