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超齡子女」申請單程證到港定居
一、申請條件
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當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含生日當天,下同),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請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
二、受理機關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並粘貼有申請人及香港關係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規格:33mm×48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證件數字相片技術要求》標準的制證相片一張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四)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五)《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出生公證原件及影本
(六)婚生子女需提交父母的結婚證明原件及影本
(七)香港超齡子女申請人無法提交父母結婚證明或者本人出生證明的,如本人同意做親子鑒定,可免交父母結婚證明和本人出生證明。
(八)親子關係存疑的,需在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進行親子鑒定,並提交親子鑒定結果。
(九)香港關係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影本
(十)香港關係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影本
(十一)香港關係人是外國籍的,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影本。
(十二)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可在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內填寫):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意見。
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3.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十三)申請材料屬於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中文翻譯文本。
(十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四、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4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因情況複雜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准,審批時限可延長20個工作日。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與香港入境事務處等部門進行核查及申請人進行親子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內。
廣東省公安廳:http://gdga.gd.gov.cn/bsfw/zsk/crj/content/post_1092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