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公民身份專案
1、關於 EB-5 簽證分類
USCIS 負責管理 EB-5 移民投資者計畫,該計畫由國會於 1990 年創建,旨在通過外國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和資本投資來刺激美國經濟。 根據一項於 1992 年首次作為試點頒佈並此後定期重新授權的計畫,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美國移民局根據促進經濟增長的建議指定的區域中心進行投資,從而有資格獲得 EB-5 分類。 2022 年 3 月 15 日,拜登總統簽署了 EB-5 改革和誠信法案,作為 2022 年綜合撥款法案(公法 117-103)的一部分,該法案對 EB-5 移民簽證類別和區域中心提出了新要求 程式。 移民簽證根據區域中心計畫獲得授權,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EB-5 投資移民計畫
USCIS 管理 EB-5 計畫。 根據該計畫,投資者(及其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有資格申請合法永久居留權(成為綠卡持有人),前提是:
①對美國的商業企業進行必要的投資; 和
②計畫為合格的美國工人創造或保留 10 個永久性全職工作崗位。
該計畫被稱為 EB-5,是參與者收到的基於就業的第五優先簽證的名稱。
國會於 1990 年制定了 EB-5 計畫,以通過外國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和資本投資來刺激美國經濟。 1992年,國會制定了移民投資者計畫,也稱為區域中心計畫,該計畫根據促進經濟增長的建議,為投資與USCIS批准的與區域中心相關的商業企業的參與者預留EB-5簽證。
2、E-2 條約投資者
有權根據美國與該外國人所屬的外國之間的商業和航行條約的規定進入美國的外國人,或者,如果外國人 通過金融投資獲得相關國籍並且之前未根據本項獲得身份的人,該外國人是其國民並且在任何時候連續居住不少於 3 年的外國 根據本項申請非移民簽證之前的時間點,以及任何此類外國人的配偶和子女,如果陪同或跟隨該外國人加入;
要獲得 E-2 分類資格,條約投資者必須:
①是與美國保持商業和航海條約的國家的國民;
②已在美國的一家真正的企業中投資或正在積極投資大量資本; 和
③尋求進入美國的唯一目的是發展和指導投資企業。 這是通過顯示至少 50% 的企業所有權或通過管理職位或其他公司設備擁有運營控制權來確定的。
投資是條約投資者為了產生利潤而將資本(包括資金和/或其他資產)置於商業意義上的風險中。 如果投資失敗,資本必須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 條約投資者必須證明資金不是直接或間接地從犯罪活動中獲得的。
POL 42x-2024 美國(EB-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