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公民身份项目
1、关于 EB-5 签证分类
USCIS 负责管理 EB-5 移民投资者计划,该计划由国会于 1990 年创建,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和资本投资来刺激美国经济。 根据一项于 1992 年首次作为试点颁布并此后定期重新授权的计划,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美国移民局根据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指定的区域中心进行投资,从而有资格获得 EB-5 分类。 2022 年 3 月 15 日,拜登总统签署了 EB-5 改革和诚信法案,作为 2022 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 117-103)的一部分,该法案对 EB-5 移民签证类别和区域中心提出了新要求 程序。 移民签证根据区域中心计划获得授权,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EB-5 投资移民计划
USCIS 管理 EB-5 计划。 根据该计划,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有资格申请合法永久居留权(成为绿卡持有人),前提是:
①对美国的商业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 和
②计划为合格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 10 个永久性全职工作岗位。
该计划被称为 EB-5,是参与者收到的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签证的名称。
国会于 1990 年制定了 EB-5 计划,以通过外国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和资本投资来刺激美国经济。 1992年,国会制定了移民投资者计划,也称为区域中心计划,该计划根据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为投资与USCIS批准的与区域中心相关的商业企业的参与者预留EB-5签证。
2、E-2 条约投资者
有权根据美国与该外国人所属的外国之间的商业和航行条约的规定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或者,如果外国人 通过金融投资获得相关国籍并且之前未根据本项获得身份的人,该外国人是其国民并且在任何时候连续居住不少于 3 年的外国 根据本项申请非移民签证之前的时间点,以及任何此类外国人的配偶和子女,如果陪同或跟随该外国人加入;
要获得 E-2 分类资格,条约投资者必须:
①是与美国保持商业和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②已在美国的一家真正的企业中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大量资本; 和
③寻求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发展和指导投资企业。 这是通过显示至少 50% 的企业所有权或通过管理职位或其他公司设备拥有运营控制权来确定的。
投资是条约投资者为了产生利润而将资本(包括资金和/或其他资产)置于商业意义上的风险中。 如果投资失败,资本必须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 条约投资者必须证明资金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
POL 42x-2024 美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