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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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版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①  20-45%的税率,不分房产价位么?

      是的。


②  境外人仕/公司,在20%一栏内不需交税是什么意思?

    “无”, 是指外国人没有适用20%的机会,如果是一般个人,买入后一年后才卖,就是35%,无论是两年卖,还是十五年后才卖,都是35%。

                                                                                       

答:已拿台湾身份证的情况,除非可证明生活重心不在台(客观标准大概是比如在台无健保),否则针对全球所得课税,但海外(譬如香港)所得有670万台币可扣除,扣除后如仍须缴税,海外所得已在所得来源国课税的金额,可拿来台湾抵税


台湾原本只就居民在台湾境内的个人收入课税,但从2010年起改以全球收入作为个人课税基础,台湾亦会在2019年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

台湾居民在海外 (例如香港) 的收入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下,无须缴税。如果海外收入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再加上在台湾境内的收入,总收入超过新台币670万元,就须申报海外收入并纳税,税额是总收入减去免税额670万再乘以20% 。

在取得台湾身份后,只要当年度未曾有一天在台湾居住,海外所得也不用课税。另外持有居留证在台湾居留期间,如果当年度在台湾居住超过183天也需要申报海外所得。


税务更新:

例:香港申请人已获台湾身份,该年度亦已在港交纳税款,则在台申报如下:

已拿台湾身份证的情况,除非可证明生活重心不在台(客观标准大概是比如在台无健保),否则针对全球所得课税,但海外(譬如香港)所得有670万台币可扣除,扣除后如仍须缴税,海外所得已在所得来源国课税的金额,可拿来台湾抵税



台湾的税制可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

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共有九种:关税、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地方税是属于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直辖市及县(市)税,共有八种: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印花税。


台湾针对自然人的所得所课征的税赋称为综合所得税,本文将说明综合所得税的课征对象、课征时点以及计算方式等,让有意愿移居台湾的大家能够对综合所得税有一定的了解。

 

一、 课征对象

 

要了解课征对象,必须先知道何谓”居住者”(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之简称),何谓”非居住者”,所谓居住者,概念上类似大家常常听到的税务居民,范围如下:

(一) 个人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2.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而所称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应衡酌个人之家庭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参与情形、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参考下列原则综合认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

(3) 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僱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4) 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者。 

不属于以上所称的个人,则为非居住者(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而台湾综所税系采属地兼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如果用白话来说,意思是只要某一笔所得被认定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注一),无论所得人是否为居住者,该所得就必须在台湾缴税。至于属人主义,类似美国政府针对美国公民的所得全球课税的概念,只要该笔所得的所得人是前述的居住者,无论该笔所得的来源地是哪个国家,该笔所得都有可能需要缴交台湾的综所税(注二)。所以无论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皆有可能成为综所税的课征对象。

 

二、 课征时点

 

依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居住者与非居住者有不同的课征时点,说明如下:

(一) 居住者

应于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内构成综合所得总额之项目及数额,并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二) 非居住者

其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非居住者,应纳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之。如有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并于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开始前离境者,应于离境前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依规定税率纳税;其于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尚未离境者,应于申报期限内依规定申报纳税。

 

三、 计算方式

 

综所税的计算方式,除前述提到非居住者采扣缴等方式完税外,居住者于每年五月申报综合所得税之计算方式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后可得综合所得净额,再将综合所得净额乘上适用的累计税率后,减除已被扣缴的税款,即可得当年度综所税应纳税额。至于前述提到的一些计算因子究为何物,简单说明如下:

(一) 综合所得总额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可能有以下10大类,并以其全年下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1. 营利所得。(譬如股利)

2. 执行业务所得。

3. 薪资所得。

4. 利息所得。

5. 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

6. 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

7. 财产交易所得。

8. 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

9. 退职所得。

10. 其他所得。

(二) 免税额

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得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免税额(须于同一申报户内始得减除),以民国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为例,每人全年得减除88,000元;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年满70岁者,暨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者,每人每年得减除132,000元。

(三) 扣除额

扣除额分为标准扣除额、列举扣除额以及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仅能择一减除,并可额外再减除特别扣除额。

1. 标准扣除额:单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2. 列举扣除额之项目及限额:

(1) 捐赠: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之捐赠及对政府之捐献,不受金额之限制。

(2) 保险费: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

(3) 医药及生育费: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灾害损失: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购屋借款利息: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30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者,其申报之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金额,应在上项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纳税义务人依上述规定扣除购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12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 特别扣除额:

(1) 财产交易损失: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财产交易损失,其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之所得为限。

(2)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薪资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200,000元为限。

(3)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于金融机构之存款利息、储蓄性质信托资金之收益及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记名股票之股利,合计全年扣除数额以270,000元为限。但依邮政储金汇兑法规定免税之存簿储金利息及本法规定分离课税之利息,不包括在内。

(4) 身心障碍特别扣除: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者,及精神卫生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5)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纳税义务人就读大专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学费每人每年之扣除数额以25,000元为限。但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补助者,不得扣除。

(6)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纳税义务人五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6.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6.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四) 累计税率


108年度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

1.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540,000元以下者,课征5%。

2. 超过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课征27,000元,加超过540,000元部分之12%。

3. 超过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课征107,400元,加超过1,210,000元部分之20%。

4. 超过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课征349,400元,加超过2,420,000元部分之30%。

5. 超过4,530,000元者,课征982,400元,加超过4,530,000元部分之40%。

 

注一: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认定,请参考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

注二:目前台湾针对海外所得的规定,可参考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在台湾年满25岁,未满65岁且未参加劳、农、公教、军保国民就会纳入国民年金保险,不过国民年金保险是非强制的社会保险,符合纳保资格的民众若不缴纳保费,并不会有罚则。然而若都没有缴费,就没有有效的保险年资,未来也不能领取给付。

在台湾买卖股票,在卖出股票时,要缴交一次证券交易税(卖出成交金额的0.3%)。另外持有股票每年所收取的股息,即股利所得,也要纳税,其课税方式有两种,二择其一;

一是合并计税,可以将股利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二是分开计税,即单一按股利的28%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