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我可申請來港修讀那些課程?

 申請人:

1.已獲一所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或《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除專上院校外,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除外)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2.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包括短期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注1

3.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4.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設立;

 

 

問2:申請學生簽證/進入許可需提交什麼檔?

 

申請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檔

所需申請表格/檔

來港就讀申請表(ID995A)

申請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ID995A)第2頁)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的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逗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影印本。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如有)

申請人擬就讀院校所發出的取錄信件

申請人的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並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如申請人不足18歲〕

申請人的住宿安排證明影印本〔如申請人不足18歲〕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影印本: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只適用於以院校作為保證人的申請〕

 

保證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檔

所需申請表格/檔

來港就讀(保證人)申請表(ID995B)

保證人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如申請人不足18歲〕

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

保證人的旅行證件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只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保證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影印本: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及保證人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負擔其生活費及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

#如保證人為取錄申請人的院校,便無須遞交該檔。

 

 

問3:我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設立。如該課程並非經本地評審,我是否可申請來港修讀該課程?

 

只要該課程的修讀模式是全日制,你便可申請來港修讀該課程。然而,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1. 在內地及臺灣的中國居民;

2.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3. 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問4:副學位課程是否包括文憑或證書課程?

 

副學位課程只包括副學士及高級文憑課程。

 

問5:那些課程為專上課程?

 

根據教育局提供的資料,專上課程指副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研究院課程和獲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定為「資歷架構」第四級或以上的有關課程。

出入境的安排

 

問6:來自海外、澳門及臺灣的學生來港就讀的入境程式是怎樣的?

 

若來自海外及澳門學生的申請獲得批准,他們的保證人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組」領取簽證╱進入許可標籤後轉交有關學生。倘若申請是在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駐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簽證/進入許可會透過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合適者而定)發給申請人。

學生應把該簽證╱進入許可標籤貼在其旅行證件或《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只適用於澳門學生)上,便可憑該證件進入香港。臺灣學生獲批准來港就讀全日制課程,他們的保證人可向入境處「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組」領取單次入境許可證後轉交有關學生,學生便可以憑入境許可證來港。臺灣學生獲批准來港就讀兼讀制課程,會獲發多次進入許可,學生可於申請時一併將他們的身份陳述書副本提交入境處處理,並將多次進入許可貼於身份陳述書內使用。

 

問7:內地學生的入境安排是怎樣的?

 

若內地學生申請獲得批准,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會向有關院校簽發進入許可標籤,由院校轉交該學生。學生須憑標籤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赴港簽注。學生應把進入許可標籤貼於具有相關赴港簽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空白簽注頁上,並須在抵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倘若學生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為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則須於辦理入境手續時一併出示其獲發的進入許可標籤。

 

問8:我可否將「進入許可」標籤貼於我的中國護照上,而非《往來港澳通行證》上?

 

將「進入許可」標籤貼於中國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上並不恰當。你應遵照答7的程式。

 

問9:臺灣學生以單次入境許可證來港就讀全日制課程後,可申請什麼證件方便日後出入境香港?

 

臺灣學生在使用單次入境許可證來港後,應申請「多次入境許可證」及轉移其學生逗留條件在該「多次入境許可證」上,作為日後出入境之用。

延期逗留

 

問10:我該在甚麼時候辦理延期手續,以繼續在香港讀書?

 

一般而言,獲准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人士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並以六年為上限,惟須視乎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請來港就讀其他課程的人士,則一般會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獲批准留港(以較短者為准)。

獲准來港就讀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繼續在港就讀。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如適用)批出。你可親自遞交或以授權信形式委託代理人提交申請,惟在遞交申請及領取簽證當天,你必須身在香港。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學生可前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六樓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遞交申請。其他學生可前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五樓入境處「延期逗留組」或任何一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港島區簽發旅行證件辦事處除外)辦理延期申請。

 

問11:如旅行證件的有效期較我所修讀課程的一般修業期為短,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我是否需要先換領新的旅行證件,以獲取等同我一般修業期的在港逗留期限?

 

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申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換領新的旅行證件。惟本處所批准的延長逗留期限會受申請人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所限。

 

問12: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繼續修讀同一科課程,我須遞交什麼檔?

 

申請時,一般須遞交:(i)填妥的ID91表格;(ii)申請人的旅行證件;(iii)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及(iv)目前就讀院校確認學生繼續就讀而需延長逗留期限的證明,有關證明須顯示該學生餘下的修業期及預計畢業日期。

 

問13:處理延期逗留申請一般需多長時間?

 

個別申請一般在本處收齊所需的證明檔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問14:在港申請延期逗留有什麼限制?

 

如果你已成功修畢一個全日制專上課程,擬再留港進修另一個較高級的本地認可全日制課程,一般都可獲延期逗留。

如果你是來自內地、澳門及臺灣的學生,在通常修讀期限內,未能順利修畢學位或副學位程度課程的話,一般最多可獲延期逗留一年,以便修畢該課程。你亦可在未修畢課程前申請轉讀其他全日制專上課程,但你的留港總年期在修畢該新課程後不得累積超過六年。

轉換院校或課程/終止學籍

 

問15:我可否申請轉往另一所院校就讀?

 

一般而言,獲准來港修讀專上課程的非本地學生會獲施加逗留條件,必須在指定院校修讀指定課程,若需改變現有的逗留條件,須先獲得本處批准。如繼續符合來港就讀的條件,轉往另一所院校就讀的申請一般可獲批准。在申請獲批准及繳交有關費用後,入境處會簽發注有新院校名稱的收費標籤予該學生。

 

問16:我可否申請在同一院校轉讀其他課程?

 

在繼續符合來港就讀條的件下,你可獲批准在同一院校轉讀其他課程。在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會發信通知該學生。

 

問17:如學生終止學籍,院校應該何時通知入境處?

 

如院校或學生因任何理由在課程屆滿前終止該學生修讀已獲入境處處長批准的有關課程,院校須在終止修讀課程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終止修讀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處處長,或向入境處處長提供填妥的「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ID977)。如學生獲發簽證後,未有於訂定的期限內向院校報到,院校亦須於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處終止其修讀課程。

 

問18:「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ID977)怎樣遞交?

 

就非內地學生,院校可將「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ID977)郵遞或傳真到入境處「延期逗留組」,傳真號碼是25861431。而內地學生,則可郵遞或傳真到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傳真號碼是21190522。請下載「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

 

問19:如我中途終止學籍後,可否繼續留港?

 

你必須在學籍終止後的四星期內離開香港,如未能在指定時限內離港,便屬觸犯《入境條例》內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的規定。

修讀期間工作

 

問20:由2014年3月17日開始進一步放寬對非本地學生就業限制的措施是甚麼?

 

根據《入境規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第二條,以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雇傭工作。非本地學生從事實習工作和兼職工作的限制由2014年3月17日起進一步放寬。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ii.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准。

以上所述的實習工作,在工作性質、薪酬水準、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和雇主方面,均不設限制。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ii.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

此外,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

i.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及

ii.     在暑假期間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問21: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如符合資格從事實習工作,其累計的實習工作期應如何計算?

 

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為計算單位,而不論該星期的實際實習工作日數,累計不能超過26個星期。累計26個星期的期限並不需為連續的時間。

 

問22: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能否從事實習工作,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及在暑假期間接受聘用?

 

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可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答20所列的條件。

 

問23:交換生能否從事實習工作、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及在暑假期間接受聘用?

 

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交換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不能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或在暑假期間接受聘用。

 

問24:在從事實習工作、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前,我是否需要遞交申請?

 

非本地學生在從事實習工作、校園兼職工作或暑期工作前,必須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

獲批准來港就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合資格學生,將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他們無須就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另行申請,而院校須書面通知入境處有關學生是否有需要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會於該學生的逗留期限內及仍然在指定院校就讀指定課程期間有效。但是,從事實習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期通常為一個學年,而該學生須在同一院校修讀同一課程。如有需要,學生可在以後的學年經所屬院校向入境處再次提交新的「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如欲申請從事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須在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後,經院校向本處遞交申請表SF/IM/2258。成功申請者將會經院校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詳列該學生的獲批條件,包括實習工作的期限、公司名稱及實習職位。

 

問25:給予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從事實習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期為一個學年,我是否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如你需要於其後之學年繼續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你必須經院校重新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惟你的實習工作仍須乎合有關條件,即(i)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ii)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准。

 

問26:我可否在完成課程後從事實習工作?

 

不可以。在放寬措施下,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前,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學分後(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不可進行實習工作。

 

問27:「校園兼職工作」是甚麼意思?

 

「校園兼職工作」意思指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有關雇主必須為院校本身。

 

問28:關於校園兼職工作,我是否可以受聘於校園內任何營運者?

 

不可以。「不反對通知書」上指明,合資格學生只能受聘於院校所指定的營運者(即指定營運者)。指定營運者可以包括院校本身和短期租用校園內場地的外間營運者。你應該向你的院校查詢指定營運者的名單,而該名單將不時更新。

 

問29:校園兼職工作只限「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我可否把未用時數轉至其他星期?

 

合資格學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時數轉至另一星期,至於「星期」的意思指由星期日至星期六為期七天的期間。

 

問30:我可否擔任多份校園兼職工作?

 

合資格學生可擔任的校園兼職工作數量沒有限制,惟累計工作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0小時。

 

問31:暑期工作有甚麼限制?

 

合資格學生只可在暑假期間從事暑期工作,而「暑假期間」是指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以上「暑假期間」的定義會在「不反對通知書」上指明,合資格學生不得在該段期間外從事暑期工作,不論其課程的實際暑假期。工作時數和地點則沒有限制。

 

問32:「不反對通知書」是否在我的課程的整個修業期內有效?

 

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會與學生的逗留期限一致,一般來說,在課程整個修業期內均有效。簽發予修讀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學生,以讓其可從事實習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期通常為期一年。當該「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屆滿後,如有需要,學生可經所屬院校向入境處再次提交申請。至於簽發予修讀副學士學位程度課程學生的「不反對通知書」,其有效日期會因個別個案而不同。

 

問33:當我轉讀其他課程後,「不反對通知書」是否仍然有效?

 

如非本地學生成功轉讀在同一或其他院校的另一課程,原有課程的「不反對通知書」將失效,而該學生是否符合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校園兼職工作及暑期工作的資格將被重新審核。如適用,學生將會獲重新簽發「不反對通知書」。

問34:如果不反對通知書已遺失、損壞或汙損,我怎樣補領?

 

來自內地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學生可向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要求免繳費重新獲簽發「不反對通知書」。其他非本地學生可前往入境處「延期逗留組」辦理相同手續。申請人須遞交已填妥的ID91號申請表格及其旅行證件以顯示最近期的香港入境蓋印/入境標籤/延期標籤。

 

問35:如雇主不接納「不反對通知書」為我可受雇的證明,我怎樣尋求協助?

 

你可要求准雇主向簽發「不反對通知書」的組別查詢。

 

問36:我未獲簽發「不反對通知書」,但後來我發現我需從事實習工作,我應該怎樣做?

 

你應該得到你的院校保證,並向入境處申請預先批准,方可從事實習工作。

 

問37:如果我希望從事較長時間的實習工作,例如在三年修業期內從事超過一年的實習工作,我應怎辦?

 

非本地學生如欲從事放寬措施範圍以外的實習╱雇傭工作,須先取得入境處的批准。申請會按個別情況審核及考慮。

 

問38:如我不受惠於放寬措施,我可否從事實習工作、自願╱慈善工作或義務協助學術研究?

 

請參考答36

 

問39:如果我不遵受「不反對通知書」上所述的條件,會有甚麼後果?

 

未經入境處批准,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合資格學生不可以受雇於「不反對通知書」所指明的雇傭工作範圍以外的工作。根據《入境條例》規定,任何人違反逗留條件會被檢控及遣離香港。

 

修讀完畢後在港工作

 

問40:修讀完畢後,我可否申請到香港工作?

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回港工作。其他非本地學生在修讀完畢及離開香港後,可於再來港前,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畫(適用於內地學生)或一般就業政策(適用於其他非本地學生)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會依相關的計畫╱政策的資格審核。例如申請人需擁有本地需要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以及獲聘工作而酬金須相當於市值薪金。

 

受養人入境及相關延期逗留安排

 

問41:學生來港就讀可否攜同家眷?

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人士,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可以申請隨同來港。跟隨學生來港的受養人不能在港工作。

 

問42:怎樣提出配偶及子女來港的申請?

 

申請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檔

所需申請表格/檔

來港就讀申請表(ID995A)

申請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ID995A)第2頁)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的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逗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影印本。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如有)

申請人擬就讀院校所發出的取錄信件

申請人的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並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如申請人不足18歲〕

申請人的住宿安排證明影印本〔如申請人不足18歲〕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影印本: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只適用於以院校作為保證人的申請〕

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影印本〔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申請人的臺灣戶籍影印本和臺灣身份證影印本〔只適用於臺灣居民〕

保證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檔

所需申請表格/檔

來港就讀(保證人)申請表(ID995B)

保證人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如申請人不足18歲〕

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

保證人的旅行證件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只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保證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影印本: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及保證人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負擔其生活費及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

#如保證人為取錄申請人的院校,便無須遞交該檔。

 

來港就讀申請人的隨行受養人所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檔

所需申請表格/檔

受養人已填妥載於申請人來港就讀申請表(ID995A)內乙部的表格

受養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ID995A)第2頁)

受養人的旅行證件的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現正在香港逗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影印本。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受養人與來港就讀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檔影印本,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名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影印本〔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受養人的臺灣戶籍影印本和臺灣身份證影印本〔只適用於臺灣居民〕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保證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檔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檔和資料。

 

 

問43: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應該怎樣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將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延期逗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申請人須遞交已填妥的ID91ID481AID481B號申請表格,以及申請人和保證人的旅行證件正本。如保證人是來自內地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學生,其受養人可向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如保證人是其他非本地學生,其受養人可前往入境處「延期逗留組」辦理相同手續。

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

 

問44:若在港遺失了《往來港澳通行證》,該如何辦理補領手續?

 

有關安排如下:(i)需帶同香港身份證、由警務處發出的遺失證明及由院校簽發的證明檔到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辦理手續;(ii)在身份核實後,入境處會發出證明檔及簽注轉移標籤;(iii)申請人須帶同上述由入境處發出的檔及標籤到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出境簽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