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來港就讀需知

 

申請資格

 

1.關於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a.申請人:

i.已獲一所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或《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除專上院校外,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除外)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ii.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包括短期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

iii.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iv.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設立;

 

b.申請人為:

 

i.年齡5歲8個月至11歲,申請入讀小學;或

ii.年齡20歲以下,申請入讀中學;

 

c.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以及

d.申請人不需透過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夠負擔其在港學費、生活費及住宿費。

 

1、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

a.內地及臺灣的中國居民

b.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c.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2、然而,上文第2(a)及(b)分段所指的內地、澳門及臺灣的中國居民如符合上文第1(c)及(d)分段的條件,可申請來港修讀:

 

1) 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

 

2) 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

 

3)  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4)  全日制短期課程,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i.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以及

ii.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12個月內不得超過180日。

 

此外,內地的中國居民亦可申請,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在港保證人

 

如欲申請來港就讀,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取錄申請人的院校或個人。如保證人是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年滿18歲或以上;

2) 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3) 熟悉申請人;以及

4) 有經濟能力負擔申請人的生活費及為其提供住宿。

 

此外,申請人如不足 18 歲,其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並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