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1.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a.申请人:
i.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专上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及直接资助学校除外)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ii.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
iii.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iv.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设立;
b.申请人为:
i.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或
ii.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c.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
d.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1、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b.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c.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2、然而,上文第2(a)及(b)分段所指的内地、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第1(c)及(d)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1)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
2)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
3) 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4) 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i.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ii.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此外,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在港保证人
如欲申请来港就读,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取录申请人的院校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岁或以上;
2) 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3) 熟悉申请人;以及
4) 有经济能力负担申请人的生活费及为其提供住宿。
此外,申请人如不足 18 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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