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国人身份的学子计划来港就读,因为语言或其他原因,只能入读国际学校,而无法选择心仪的官立或资助学校,所以我司为有意留港就读的学子家长提供了如下的解决方案:
一、协助申请者申请香港身份证,根据香港政府现行法律,我司有如下三个方案供申请者选择
1、协助申请者开办香港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香港身份证(申请者有意在香港开办公司的)
2、协助申请者入股香港合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香港身份证
3、根据申请者资料,协助申请者入职符合资格的公司,获取香港身份证
申请者可通过任意一种申请香港身份,当你拿到了身份证之后,你的合资格的受养人(配偶以及18岁以下的子女)均可一同获得香港身份证
有意申请香港身份证的客户,可与我司联系
以下为现行香港政府关于来港就读的政策:
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
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专上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及直接资助学校除外)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
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设立;
申请人为:
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或
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
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然而,上文第2(a)及(b)分段所指的内地、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第1(c)及(d)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
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此外,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读,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希为留意。
注1: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论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2:
内地与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注3:
内地学生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于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 /二一学年,内地学生亦可修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
注4:
内地学生只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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